休閒農場申請

休閒農場申請

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,且應符合下列規定:

   

申請資格-

    面積限制:

    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公頃(10000平方公尺)。但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或離島地區者,不得小於○‧五公頃(5000平方公尺)。

 

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得視經營需要及規模設置下列休閒農業設施:

一、住宿設施

二、餐飲設施

三、農產品加工(釀造)廠

四、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(售)及教育解說中心。

五、門票收費設施。

六、警衛設施。

七、涼亭(棚)設施。

八、眺望設施。

九、衛生設施。

十、農業體驗設施。

十一、生態體驗設施。

十二、安全防護設施。

十三、平面停車場。

十四、標示解說設施。

十五、露營設施

十六、休閒步道。

十七、水土保持設施。

十八、環境保護設施。

十九、農路。

二十、景觀設施。

二十一、農特產品調理設施。

二十二、農特產品零售設施

二十三、其他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准與休閒農業相關之休閒農業設施

 

詳細情形,歡迎來電提供地段號資訊做洽詢喔!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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